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欧凡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622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凡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胡公路618号A6室。
法定代表人:宋国强。
被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18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杜桂潭,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公司员工。
被告:张兵,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上海欧凡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张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利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葛 格
书 记 员 葛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