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6692号 原告:北京**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办事处院内8号。 法定代表人:苗成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18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荷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消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京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无锡XDG-2017-45号地块建设项目B地块消防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劳务费4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无锡XDG-2017-45号地块建设项目B地块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系争工程中的消防水系统。2021年11月26日,系争工程经验收合格。随后被告对工程量予以统计和确认,其应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计216万元,但被告至今尚余51万元未予支付(含5%质保金)。原告已完成全部工程,然被告却某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相应款项的结算均依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属于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本案工程地点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XX大道与金石东路交叉口,并不在上海市静安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现系争工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 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纪 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