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6729号
原告: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590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江场三路181、18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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