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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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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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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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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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金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郁家弄72号6幢263室。 法定代表人丁洁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宣大柯,上海市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鹿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759号106室,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梅南路2121号。 法定代表人谢培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盛华,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金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鹿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焕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金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虹山半岛酒家的前厅及厨房提供定作和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9月13日完成了该酒家前厅部分的定作安装,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厨房部分的设计图,且被告仅付款7万元,尚有83,986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承揽合同,被告支付加工价款83,986元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6,159元。 被告上海鹿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对于解除合同没有异议,对工程价款金额不予确认。另外原告提供加工的钢梁存在质量问题,有安全隐患,故被告有理由拒付加工价款。 在审理中,经上海财瑞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总价为143,50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承揽合同; 二、被告上海鹿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9月底之前支付给原告上海金田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价款5.5万元;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214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2,714元(该款由被告于2005年9月底前支付给原告)。审计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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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 何焕挺 | |
| 书 记 员 | 刘 锋 | |
|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