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缘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财缘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3执355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财缘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财缘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沪0113民初17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财缘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41,978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冻结期限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但上述银行账户冻结金额较小,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朱珮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杨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