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1051号
申请人: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8号307B室。
法定代表人:孙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骥,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666号702、704室。
负责人:王令亚。
被申请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1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际文,董事长。
原告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72,997.19元或查封等价财产,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72,997.19元或查封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俭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金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