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32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8号307B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1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际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雯,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沪0104民初13251号民事裁定书,并对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6,768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