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3251号
原告: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8号307B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1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际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雯,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154元,共计4,179元,由上海申源电子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