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2913号
原告:上海吉汇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88号11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603、604。
法定代表人:LingHongLiang,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吉汇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吉汇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汇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汇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吉汇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