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

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平阳县山门镇黄施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26执2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西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694736B。

法定代表人:苏立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阳县山门镇黄施岙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平阳县山门镇黄施岙村织机构代码:66615206X。

法定代表人:白洪铲,系该村党委书记。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阳县山门镇黄施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民终19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于2017年0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阳县山门镇黄施岙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平阳县山门镇黄施岙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平阳县山门镇黄施岙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里无或者只有小额存款;2、被执行人在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系统无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系统无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无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平阳县山门镇黄施岙村村民委员会尚欠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31631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作概

审判员  郑 纯

审判员  徐澄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