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

某某、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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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瑞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381执恢402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陈步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陈步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381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陈步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4025号【原(2020)浙0381执350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