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

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执异220号

异议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滕倩倩、周晚霞,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西马路**,组织机构代码145694736。

法定代表人:苏立君。

被执行人:***,男,1954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0381执3507号,被执行人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公司、***。现异议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述称:异议人***诉被执行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瑞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2019)浙0381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1044144.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4414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0年6月7日生效。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并要求将***、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一并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受理后,仅将***、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对于异议人对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的执行请求,法院未予受理,亦未出具书面答复。经了解,法院执行机构以第二项判决主文不明确为由,直接将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从被执行人信息中剔除,也未对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异议人认为,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人,法院未将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列为被执行人且未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于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一、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的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明确。根据本案生效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被告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从该项主文以及裁判事实认定均可以看出:其一,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其二,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对异议人的工程款需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异议人申请执行第二项判决主文内容、将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请求是依据生效判决文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将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从被执行人中剔除,于法无据。二、结合裁判事实和理由以及庭审经过,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欠付工程款范围大于异议人的执行标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首先,在判决第7页,法院认定被告东山街道就小沙番水库工程支付给平阳机井公司3760000元垫付***、平阳机井公司的农民工工资3082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共计4068200元(其中包含原告分包的工程收到的工程款80000元)。虽然,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与平阳机井公司之间整体工程的工程款尚未确定,但双方争议情况为:机井公司认为总工程款为6031861元,而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提交竣工结算书并主张总工程款应为582万余元。因此总工程款无争议数额为5222536元,而扣除已付工程款4868200元,被告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尚欠的工程款至少在1154336元以上,该欠款远远超出异议人请求的执行标的额1044144.50元。因此,根据判决书记载:瑞安市东山街道欠付工程款的范围是大于异议人要求执行的金额的。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列为本案被执行人。其次,目前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支付工程款,据异议人向经办法官了解,双方在该案中虽对整体工程总价款存在争议,但其争议的金额均远远超出本案异议人要求履行的工程款金额。虽然该案尚在审理中,但异议人认为,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恶意串通致使异议人款项无法履行,异议人请求依法将东山街道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执行措施。三、法院在审判部门经办法官未答复、未补正的情况下,径行将东山街道办事处的被执行信息删除,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立审执协调意见》第15条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根据案件的事实及判决可以确定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未付工程款远远超出异议人要求的执行标的额应当被执行。如法院执行机构认为执行内容不明确,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并要求其作出答复或裁定补正。据异议人了解,现本案审判部门尚在沟通协调中,并未对该内容作出答复。法院直接将异议人对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的执行请求忽略,将其从被执行人信息中剔除该执行程序违法。四、法院未列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为被执行人将可能导致本案判决无法履行。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充分的付款能力,极可能导致本案欠款无法履行。而且本案的欠款性质系工程款,异议人作为工程承包人,一方面面临自身垫付工程款无法得到偿付,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压力。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虽然没有与平阳基础机井工程公司进行结算,但其拖欠工程款远远超过异议人执行款金额,其应积极主动履行本案付款义务。况且东山街道偿付本案异议人的执行款也是支付欠付工程款的一部分,并不会影响其与第一承包人的结算。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本案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作为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责任主体,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派出机构,其未能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一直拖欠至今。法院应依法将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列为被执行人,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异议,恳请支持异议人的请求事项。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浙0381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6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告***、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1044144.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4414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请求予以立案前审查,后在立案时仅将***、平阳县基础机井工程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未将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列为被执行人,现异议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有(2019)浙0381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本院立案信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中,异议人要求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但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欠付工程价款金额范围尚未确定,故本院在立案执行时,未将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异议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金春

审 判 员 赵小珍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鲁施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