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陈法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9执恢3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陈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9民初289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陈法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上海申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4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分别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0.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 勇 审判员 郝思琴 审判员 华 琴
书记员 周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