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313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殷红军,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
法定代表人:厉洪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炜,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华米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河路道**一厅**
法定代表人:吉来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北京市博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娇,北京市博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华米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殷红军、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苏1183民初31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殷红军、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被保全人殷红军、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江苏丹建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丹阳市门市房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江苏丹建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丹阳市门市房及土地使用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殷红军、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房 婷
人民陪审员 时 军
人民陪审员 吴春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