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1598号
原告: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3993283497,住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郑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谢海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95859,住丹阳市丹凤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厉洪法。
原告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3月30日,原告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结算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4元,由原告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