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青龙山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应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辽,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厉洪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100号。
负责人:张文生,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平,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29元,上诉人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2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奚松伟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