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华米源物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4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华米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河路道1号一厅东9室。
法定代表人:吉来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厉洪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集镇。
负责人:任刚,系该单位镇长。
原审第三人:赵大庆,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上诉人南京华米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米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赵大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3134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华米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3134号之三民事裁定、依法审理。事实和理由:涉案工程审计初审报告已经出具,因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拒绝交纳审计费导致审计报告未能最终形成。华米源公司的诉请虽然没有明确的数额,但有明确的诉讼标的。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华米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向华米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万元(具体数额待审计后调整),并自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以欠付工程款1150万元(具体数额代审计后调整)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在***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华米源公司对上述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华米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向华米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待审计后调整,因该案所涉工程的审计报告至今仍未出具,该诉讼请求尚不明确,故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华米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华米源公司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3134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田 原
审判员 奚松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