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4514号

原告:***,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被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丹凤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历红法,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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