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351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淑云,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镇江石油分公司,营业场所镇江市桃花坞新村一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28323515。
负责人:张迎。
被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95859。
法定代表人:厉洪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镇江石油分公司、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 雷
人民陪审员 沈礼玉
人民陪审员 郭道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