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3679号
原告: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辉,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敏均,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原告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境宇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关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