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7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城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0320201U。

法定代表人:宋慧妮。

被执行人: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博爱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03889L。

法定代表人:潘沛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8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08796.22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8569.42元,扣缴执行费4531.94元后,余款274037.48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机械设备一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处理之中[案号(2020)粤06执恢67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得款274037.48元,执行费4531.94元已缴纳。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机械设备在另案处理当中,待上述财产变现后本案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国安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朱敏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