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先锋铝塑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948号
原告:浙江先锋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亮。
被告: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慧妮。
原告浙江先锋铝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先锋铝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陆 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显爱
书 记 员  宋显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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