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道祥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沪02民终7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慧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道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道祥,董事长。上诉人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道祥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于2016年8月5日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新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邬 梅 审判员 黄文蔚
书记员 费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