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普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筑安装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花溪路486号。
申请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筑安装综合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一张(编号:1020313000778433;出票日期:2015年8月27日;出票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筑安装综合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繁缔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筑安装综合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352363.1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建筑安装综合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