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嘉善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
被告: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新。
第三人: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海。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