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兴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启东建筑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兴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民初25537号
原告:启东建筑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兴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姜赤兵。
原告启东建筑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兴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启东建筑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建筑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为人民币1553元,均由原告启东建筑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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