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执48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易咖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1302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易咖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易咖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车牌苏N×××**、苏N×××**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洋
书记员 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