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1民初171号
原告:丹阳市东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727761316,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70809-3,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9月30日生,,汉族,常州市,住常州市天宁区,现住丹阳市。
原告丹阳市东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丹阳市东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东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丹阳市东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