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1民初3187号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
被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晨阳路,组织机构代码:7437080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梨江路北、东三线以西,权证号为长国用(2011)第4501号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梨江路北、东三线以西,权证号为长国用(2011)第4501号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波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方超
代理书记员方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