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俊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丹后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镇晨阳路新振大厦8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俊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巷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ChaoCHEN。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俊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