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宏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环宏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环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冬荣。
委托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潘怡。
委托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宇东,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环宏实业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环宏实业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上海环宏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环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上海环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煜
审判员  吴 俊
审判员  徐 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