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93号
申请人:河南远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街5号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4DQX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789号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603107。
法定代表人:***。
河南远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1835元(开户行:交通银行虹口支行,账号:3100********)。河南远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远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1835元(开户行:交通银行虹口支行,账号:310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远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