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401号
原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沪南公路25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789号6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计919元,由原告上海众幸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