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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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111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东方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8740316T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朝华模具城南,组织机构代码75897020-3。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方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71408794-5。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1月18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3月9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4月25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人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民初191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国根审判员***审判员**卫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