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贾吴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建平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保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东方路65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文,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财产保全费3160元,合计7700元,由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