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83丹阳市东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1民初1283号
原告:丹阳市东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61316,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石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明,江苏运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7945D,住所地丹阳市丹阳市开发区东方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丹阳市东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东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