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2民初1744号
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3元,由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