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2行初180号
原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9367837,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
法定代表人李田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海英,重庆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修刚,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项目负责人。
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246J,住所地丰都,住所地丰都县新县城商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双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应国,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应国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现原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怡
人民陪审员  张琼会
人民陪审员  鲁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