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2行初180号
原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9367837,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
法定代表人李田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海英,重庆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修刚,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项目负责人。
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246J,住所地丰都,住所地丰都县新县城商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双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应国,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应国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现原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怡
人民陪审员 张琼会
人民陪审员 鲁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