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115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照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伟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18243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7,819元及执行费1,967.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伟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静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786.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