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伟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115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照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伟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18243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7,819元及执行费1,967.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伟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静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786.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