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18863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对原告***与被告上海美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188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15民初188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四行以及倒数第五行、第六行“被告欣达电梯工程公司”补正为“被告迅达电梯公司”。
审 判 长 树 雄
审 判 员 宣志鸿
人民陪审员 戚慧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