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49053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美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11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260弄5号405-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美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拒事由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黄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