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美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49053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美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11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260弄5号405-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美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拒事由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黄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