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4240号
原告:四川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亚,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231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振伟。
原告四川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四川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