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47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标的:人民币220,935元
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7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同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人民币179,800元,并以人民币179,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58元。
本院立案后,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并且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众通城市市容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除此之外,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地发现,被执行人现在已经处于停止营业状态。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长执字第47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房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