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晨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6执48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晨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15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健
审判员**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