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执5546号
(2019)沪0105执554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民航华东通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平,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上海民航华东通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836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宽带租金56,000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向被执行人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19%股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冻结被执行人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太空鹰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55%股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委托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查被执行人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以及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敏
审判员王锋
审判员张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路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