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963号
原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区工业园弇山西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58769447。
诉讼代表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系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北路6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628382729R。
负责人:孙根林,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496号1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4572995F。
法定代表人:沈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