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571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4572995F,住南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
法定代表人:沈涛,执行董事。
被告:**中,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iv>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叶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