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269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4572995F,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496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沈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江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苏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