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1民初19675号
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镇,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欧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男。
被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肖俊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女。
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腾分公司)、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鸣、卢镇,被告建腾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曹军,被告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判令:1、被告建腾分公司支付维保费201,000元;2、被告建腾分公司支付利息3,118.5元及其余利息损失(以20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对被告建腾分公司上述两项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建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建腾分公司分别签署2018年度、2019年度维保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消防系统维修保养服务,被告建腾分公司需每年支付维保费200,000元,于每季度结束后分期支付。被告建腾分公司于2018年10月份开始拖欠维保费用,2020年3月12日,被告建腾分公司支付2018年下半年维保费99,000元(该部分金额产生逾期利息,以9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为3,118.5元)。剩余款项拖欠至今。被告中建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所欠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建腾分公司与被告中建公司共同发表抗辩意见称,1、2018年的维保费已实际支付了199,000元,剩余1,000元是原告同意扣除的,不应继续主张。确认2019年维保费尚未支付;2、2020年2月曾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列明原告维保期间出现的问题,要求整改,然原告并未理睬,产生维保费用损失39,802元(依据合同约定扣款标准),应在维保费中予以扣除。原告未能整改的行为,违反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如果甲方不再续签合同,乙方应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做好工作移交的准备,应保障移交期间消防系统正常运行。”双方维保合同终止后,被告建腾分公司与案外人签某。因消防主机板密码原告未交接,重新购买造成支出4,500元,应一并予以扣除;3、原告未移交2018年全年维保材料,仅补交了2019年的书面维保材料,未提交年度维保计划、约定保养报告,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第4条约定的材料原告未移交。
原告补充意见称,1、确认2018年下半年维保材料尚未交付,但已收到维保费用,故无必要再提供;2、被告建腾分公司确实曾提出维保存在的问题,原告已予以解决,剩余问题无法解决;3、消防主机的密码确实没有移交,但该主机面板无需提供密码即可恢复出厂设置,且被告建腾分公司同意不移交。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以下事实:
一、合同约定及费用支付情况
《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以下简称《维保合同》),由被告建腾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署。双方签订有两份《维保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8、2019年度,费用为每年200,000元。合同约定如下:甲方将中建府邸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工作委托给乙方。第一条第二款,维修保养范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话、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疏散系统、自动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消防联动设施设备电气控制部分(不包括电梯等设施本身,如乙方发现设备本身故障,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处理)。第一条第三款,维修保养内容:(1)消防工程维修保养范围内各系统的定期测试和维护、保养。(2)消防工程维修保养范围内系统故障以及隐患的处理、排除。(3)消防工程维修保养范围内各系统以及易损件的维修、更换。(4)消防工程维修保养范围内各系统的设备(包括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湿式报警阀等)完好。(5)消防工程维修保养内各系统定期软件升级。(6)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提交系统管理方案、措施和保养记录,建立系统运行保养档案,对系统运行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条第二、三款,付款,乙方应提前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于每季度开始月的10日支付上一季度的费用,每期50,000元。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做好维保工作的监管与考核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双方共同对消防系统进行检查。如消防系统检查合格,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反之,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整改,甲方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合同价款。如检查严重不合格或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维修保养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付款周期,如果甲方不再续签合同,乙方应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工作移交的准备。乙方应保障移交期间消防系统正常运行。第四条,技术资料及图纸,甲方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现有技术资料和图纸。如果甲方无相关图纸资料,乙方应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获取基础数据。包括竣工图、技术资料、设备资料、文件等。
第五条第2款,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维修保养方案》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调试、维护、使整个消防系统满足系统设计的消防功能,使整个消防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乙方对项目整个消防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制定系统稳定运行管理方案和合理化建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区域的《消防系统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内容应按月度工作进行计划。(2)乙方编制的《维修保养方案》,报甲方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3)乙方按照《消防系统年度维保计划》每次检查和周、月、季、年检维保工作完成后,应按甲方的管理要求制定填写《巡视保养维修记录》和出具周、月、季、年度检查维修保养报告,经甲方消防值班室值班人员及相关工程维护管理人员验收、签字确认合格,由乙方授权人签字并盖章交甲方存档备查。(4)建立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档案,按规定上报消防大队备案……(6)建立日常回访制度,由主管该工程负责人对接,对所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和恢复,确保消防系统维护服务工作的质量……(15)乙方每月5日应向甲方提供当月维护保养报告及根据全年度详细维保计划提供下月具体维护保养计划,便于甲方配合……(28)系统密码设置修改约定或者合同期满后设置的软故障约定……(3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消防系统报警主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故障的,如:消防报警主机需要进行修复、维修或需要厂家支持所涉及重新进行编程、解码等问题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或材料损坏的,或电脑数据的掉失等,需要厂家进行处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5)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经变更的消防系统图纸,并归还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图纸及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第2款,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条款,若不履行条款则应向对方支付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款,乙方因维护不当造成甲方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运作状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做出调整和维护,并因此对设施设备非正常状态的运转承担违约责任500元∕天。第10款,甲方每季度对乙方维保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乙方维保人员日常工作态度、行为举止,甲方有权按下表所列款项扣除履约保证金;对乙方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维保工作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还需将计划工作未完成部分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完成。如所扣履约保证金不足,可从未付合同款中扣除,如合同金额不足,可进一步向乙方索赔。
原告提供发票,其中250,000元开票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剩余50,000元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
2020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建腾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支付拖欠的300,000元维保费。
2020年3月13日,被告建腾分公司向原告支付99,000元,注明为2018年第三、四季度的消防维保费。
2020年1月,原、被告微信沟通付款事项,被告建腾分公司表示“你们公司不发律师函我们公司这边也沟通好给你们付款了。流程已经走出去了,付完款告诉你。”
二、合同履行情况
1、原告为证明其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下列证据:
2019年1-12月份《维保服务单》、月度情况总结、照片,其中:
10月份月度总结为,消防火灾报警系统上月更换后该系统正常运作,已更换报警系统的故障点位。消防泵、喷淋泵已检查运行启动均无问题,喷淋水系统存在一止回阀有问题,已更换。消防排烟系统,经逐个检查,除2号存在问题,其余均可正常运作,问题排烟风机待另行安排处理。
11月份月度总结为,1、2号业主破土改造而造成相关区域点位故障目前已做断点处理,各泵无问题正常启动。
12月5日《维保服务单》载明“消防泵存在启动后漏水的情况。解决方案:经检查后发现消防泵的密封轴承损坏,具体维修方案另定。”12月23日《维保服务单》载明“消防报警系统个别手报报警,检查地面室外消火栓。解决方案:个别误报点位进行复位。”12月份月度总结为,本月消防报警系统无新增问题,消防泵轴承封漏水,风系统无问题。
2019年10月4份《情况说明》,针对关闭水泵房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的通道、小业主地库私家车位装修阻碍检修、火灾报警系统个别点位故障因业主地库装修、排烟风机马达损坏等问题告知被告建腾分公司。
《情况说明》(2019年12月10日)、致两被告的《说明函》(2019年12月22日)。其中《情况说明》对“消防泵轴承密封漏水问题”作出说明,因上海没有生产厂家,代理商没有机械密封配件,不会外出修理。配件等待厂家询价回复,无法报价;《说明函》中,对中建府邸项目存在问题说明并提出意见:“消防通道、地下车库排烟系统(排烟阀打不开、业主施工拆除部分排烟阀执行机构)、地下车库小业主安装卷闸门导致消防管理隐患,无法检查、维修。”
2、就扣除2018年维保费1,000元的证据情况
两被告提供《减款通知书》4份,合计减款金额1,000元,原告方签字人“许少添”,减款事由“未达标”,减款依据“设备维保考评”。
许少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示:2019年9、10月份在《减款通知书》上签字,当时金额是有的,公司名称和日期没有,因被告建腾分公司的张荣生通知前去,为配合工作签字,同一天签的4份通知书。当时张荣生说过,消防维保工作出现需要改进的问题。其明确知晓签了《减款通知书》是要扣除维保费的,但当时以为是针对2019年的维保事项扣款,后来才看到通知书上添加的日期是2018年的。
被告建腾分公司工作人员张荣生出庭作证,表示:《减款通知书》是其在2019年10月通知许少添前来签字,当时没有写减款日期,根据考评表日期后补上的,曾通知原告前来作现场交接,消防主板因未交接密码故要更换主机才能进入系统,更换进入后发现消防系统存在遗留问题,对后期的维修费作了报价。发给原告的联系函中内容均属实,但原告没有回应。
图纸交付问题。原告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该材料中表明中建府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已提供包括“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3、两被告为证明原告维保期间未能完全履约提供证据情况
2019年8月26日《会议签到表》,议题为“公司领导在中建府邸消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维保单位所缺失资料的问题。”
2019年10月8日《工作联系函》,由两被告致原告。指出依据2019年7月31日联合中建府邸进行消防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缺失月度维保计划、月度维保记录,消防主机故障、无维保痕迹,消火栓泵、喷淋泵等无维保痕迹,防排烟设备不能正常启动、无维保痕迹。项目消防系统无法联动测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19年9月10日对上述问题复查,发现未能处理。
2020年1月11日《中建府邸小区消防移交排查情况工作联系函》,发函单位为案外人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送至中建府邸管理处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问题:消防报警设备系统存在问题、排烟设备系统存在问题、消防泵房间设备系统存在问题。
2020年2月10日《工作联系函》(附交寄单),案外人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该函指出原告未能处理2019年10月的函中出现的问题,仍存在大量故障(附件),且未对工作进行交接,消防报警主机控制主板没有给到项目,导致报警主机无法操作,要求:将报警主机控制密码交接,维保工作未执行导致设备损坏费用承担,限期整改附件中所列问题:1、没有报警主机系统的设备编辑点位地址码手册。2、无防火分区的消防卷帘门报警联动测试。3、小区地车库的报警烟感反馈故障,存在屏蔽和预留现象。4、没有消防报警系统竣工图图纸及档案材料。5、地下停车库的14个风机房现场和物业工程部一起排查后,确认存在部分风机房风机、补风机控制柜失灵,风机启闭按钮不点动、变频器损坏故障。6、检查发现部分风机房风管软接头帆布损坏开口,风管角铁法兰锈蚀和吊架锈烂脱落现象。7、地下车库的排烟风管电磁阀打不开,手柄开关严重锈蚀。部分消防排烟阀处于开启状态,未经检查关闭复位。8、没有现场报警联动合格测试。9、小区主泵房一号消防泵的密封圈存在渗水问题,二台消防泵房管道泄压阀压力表失灵,应急泄压功能缺失。10、泵房间消防控制柜远程消防报警信号反馈缺失,无法报警信号联动启泵。
2020年7月16日《关于中建府邸消防设施遗留问题的联系函》(附交寄单),由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该函指出:原告仍未就2019年10月、2020年2月两份函中指出问题予以处理,消防报警主机显示屏已委托更换,其余遗留问题维修费用经测算预计39,000元,若未能解决,将从维保费中扣除。附件有遗留问题、维修报价单(合计费用39,802元)。费用组成:(1)会所、车库、公共区域消防烟感损坏更新安装、拆除旧烟感、故障排查、调试人工费计10,080元、配件3,360元;(2)维修损坏的消防手报按钮、故障排查和调试人工费计5,040元、配件1,260元;(3)更新消防排烟阀模块故障排查和调试人工费7,560元、配件6,510元。以上各项33,810元,另有施工措施费8%计2,705元、税金9%计3,286元,总计39,802元。
中建府邸现维保单位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消防维保项目经理陈玮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与被告建腾分公司交接时上一家维保单位没有移交密码,无法做小区的消防维保工作,无法进行故障排查。原告设置了编辑密码,与开机密码是两回事。我们更换了消防主板,北大青鸟(设备生产厂家)也到了现场,从中导出之前存在的各种设备故障,导出时间为2020年4月9日。有些故障记录是被原告技术处理屏蔽掉了。现更换了新的CPU就无法读取之前的设备故障了,故当时拍摄了照片。我们对修复故障进行了报价。
两被告提供采购立项流程单、CPU板支付凭证(4,500元)、付款流程单、发票、照片、工程验收表、结算协议书及附件、检验报告,证明原告未交接消防主板编辑密码导致重新购买CPU板。
两被告提交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故障单、照片,显示2020年4月9日,发现消防主机设备内故障点位被屏蔽200多个,回路信息筛除,导出200多个故障点位单据。
两被告提供的2019年8月28日《会议纪要》,因出席人除原告、被告外,还包括其他消防工程公司,故该《会议纪要》难以直接指向原、被告间合作小区维保服务,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报告》,该报告系原告作为检测机构出具,故难以真实反映维保情况,与其提交的其他材料情况亦不一致,故对该报告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作为被告管理小区消防系统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方,要求被告建腾分公司依约支付2018年、2019年结欠服务费,依据原告与两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被告建腾分公司是否有权扣除2018年服务费1,000元;2、被告建腾分公司是否有权扣除其维保损失39,802元及消防主机板费用4,500元。
对上述争议,本院分析如下:一、就扣除1,000元2018年维保费问题。原告对4份《减款通知书》不确认,表示无减款理由及服务期限的说明,明显属于后补签材料。对此,本院认为,该《减款通知书》系原告工程人员所签,对工程实际维保情况最为清楚。该员工签字时知晓系因维保工作出现需改进的问题,亦明知签署该通知书的法律后果即扣除维保费,故《减款通知书》的签署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被告有权扣减相应维保费1,000元。
二、被告建腾分公司能否扣除维保损失39,802元及消防主机板费用4,500元。
被告主张维保损失39,802元部分。其一,两被告主张维保服务存在问题。两被告提供《中建府邸小区消防移交排查情况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关于中建府邸消防设施遗留问题的联系函》,欲证明原告维保服务存在遗留问题。本院认为,结合原告陈述及《维保服务单》、月度情况总结等证据,两被告函件中罗列的10项问题,其中第1、4项相关档案资料,两被告未能证明已向原告提交,故原告实际难以履行;第2、3、8项,原告提供相关月度情况总结及《情况说明》中,已说明因小区业主对地库私家车位的装修,造成检修困难,无法完成相应报警联动测试;第5项风机、补风机问题,原告表示因费用超过200元的,需被告建腾分公司审批后予以解决。结合2019年10月《维保服务单》及月度情况表,已反映排烟风机控制柜问题,《情况说明》中亦显示风机的电机马达损坏需维修,具体维修方案另定。上述证据可印证原告说法,存在问题无法即时解决,需建腾分公司审批;第7项地下车库排烟阀问题,原告在《说明函》(2019年12月22日)已提及,系因车库设计施工及业主施工敷设墙面石材导致,不在原告可处理范围内;第9项消防泵密封圈漏水问题,2019年12月《维保服务单》及月度情况表、情况说明中均显示,密封配件在等待厂家询价回复,无法报价,无法即时解决;第10项,泵房间消防控制柜远程报警信号反馈缺失问题,2019年10月《维保服务单》中已提及水泵房水力警铃系统设计原因,《情况说明》(2019年10月18日)对该问题具体说明,无法联动系因手动关闭了通道,调整至手动档;第6项风机风管问题,原告否认系其维保范围,被告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该问题确实存在。故综合上述分析,两被告提出维保问题,并非原告维保服务履行不当导致。两被告提供的故障单导出时间为2020年4月9日,双方合同终止于2019年12月底,故难以证明故障单上导出的问题均系原告维保期间产生,部分问题原告已指出然无法解决。双方2020年1月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建腾分公司未提出维保服务问题,且表示沟通好付款,在走流程,进一步印证上述分析。
其二,上述问题费用依据。该39,802元系两被告单方报价,尚未实际发生。就其提出的各项问题所需工作量及人工计费,两被告并未提供充分依据。
其三,其余履约问题。图纸交付问题,被告建腾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合同建立时曾将相关图纸交付原告,原告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亦表明其虽是施工单位,然消防备案时开发商曾向消防部门提交相关图纸,可认定施工结束后原告已移交相关施工竣工图纸,被告建腾分公司称原告未移交图纸的说法,证据不足。2018年维保材料,因两被告已实际支付该年度费用,故原告即使未提交,在其已提交2019年度维保材料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其对2019年维保费的主张。
消防主机板费用4,500元。两被告主张,因合同终止后原告未配合移交消防主机板密码,导致其重新购买支出费用4,500元,应在维保费中扣除。《维保合同》约定“如果甲方不再续签合同,乙方应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工作移交的准备。乙方应保障移交期间消防系统正常运行。”依此,原告应在合同终止后与被告进行工作交接,移交消防主机密码,至于不移交是否影响维保下一任单位提供维保服务并非其不提供主板密码的理由。就被告建腾分公司曾确认可不移交上述密码,原告未能提供依据证明,故对由此导致重新购买主机板的损失4,500元,应由原告承担,可在维保费中扣除。
利息损失,系争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问题,原告主张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显然缺乏依据。考虑到逾期支付款项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成本的损失,故本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其中已支付的99,000元,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3月12日,实际产生利息667.01元。
《民法总则》规定,企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建腾分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建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其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维保费195,500元;
二、被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利息667.01元及其余利息损失(以19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被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上述两项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61.78元,其中4,194.87元由被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腾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剩余166.91元由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丹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然
书 记 员 赵 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