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615号之一
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坚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425元,均由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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